中壢儲蓄互助社放款辦法
桃園縣中壢儲蓄互助社(以下簡稱本社)放款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依儲蓄互助社放款實施要點、本社章程及理事會依社務需要訂定。
本辦法賦予放款委員會對社員放款之最高權限。
一、放款規定:
1. 對每位社員信用放款最高額為壹佰貳拾萬元整,
若放款金額未超過股金額度不受限制。
2. 同一經濟戶之放款總額不得超過伍佰萬元整。
3. 放款委員會審核社員借款有下列之情況應提交理事會審核:
(1)法人(團體)社員、理監事、職員申請借款超過其股金時。
(2)社員申請借款條件逾越本辦法之規定者。
(3)放款委員會認為有需要時。
二、貸款資格:
1. 無收入或無工作能力之申請借款以不超過股金為原則。
2. 年滿70歲之社員,貸款超過股金時,
得由子女連帶保證或提供不動產擔保。
3. 借款社員逾期貸款逾三個月者,其連帶保證人不得借款。
4. 未成年社員(未滿20歲者)申請借款其金額不得超過其股金結餘
,並應取得其法定代理人簽署同意。
三、放款種類:
1. 本社放款分為:一般放款、授權放款及專案放款。
2. 一般放款:超過股金之借款申請受理後送放款委員會審查。
3. 授權放款:理事會授權股金內借款由專職先行核放,
於十日內送放款委員會審查追認。
4. 專案放款:另依理事會通過事項公告辦理,
未規定事項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5. 放款利率:按 日 計息,一般放款年利率 9.6 %
,授權(股金內)放款年利率 6 %,
專案放款利率理事會另行公告。
各項放款利率理事會得視實際需要調整公告。
6. 還款期限:每筆放款償還期限最長為 7 年(84個月)
,需按期償還本金及按月繳付利息,
本金每期償還期限最長為 1 個月。
7. 借款償還寬限日為 7 天,逾寬限日未還款者
應加計應收利息 30 %違約金。
四、擔保規定:
1. 借款金額低於股金結餘之借款免連帶保證人
(未成年及無行為能力社員除外)。
2. 本社理事、監事及職員除擔任其配偶
及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之保證人外
,不得為其他社員之借款連帶保證人。
3. 社員借款超過股金者,放款委員得要求借款社員
提出若干名經放款委員會認可之連帶保證人。
(1)叁拾萬以內一至二人擔保,叁拾萬壹仟至陸拾萬二至三人擔保,
陸拾萬壹仟以上三人擔保,三人擔保時可由一非社員擔保。
(2)同一保證人最多保證二位社員,擔保金額設限為其股金之十倍,
最高擔保上限壹佰貳拾萬元。
(3)夫婦皆有借款時,應分別另覓擔保人。
4. 連帶保證人除社員擔任外,可另覓信用良好之非社員。
得要求連帶保證人提供財力證明、公教在職證明等以供徵信。
5. 放款委員要求借款社員、連帶保證人提供各項證明文件,
若拒絕提供或提供不完整者,放款委員及承辦人員應暫停放款。
6. 驟增存款其驟增部份以一倍內貸放。
7. 借新還舊之規定:必須按期還款超過三分之二始得再借。
五、其他規定:
1. 借款社員、連帶保證人均需親自至本社辦理。
2. 社員申請借款案經審核通過,逾一個月未貸出者
,視同無效,須重新辦理。
3. 放款委員得依借款社員以往六個月之存款、還款繳息情形
,有無參與社務活動(含社員教育、社員大會等)
及出席情形審核之。
六、辦理時間:
1. 申請:授權放款於辦公時間內隨到隨辦。
一般放款:需於放款委員會開會前向專職人員提出。
2. 晤談:放款委員會每星期二下午三時於本社辦公室開會審查
,與連帶保證人需攜帶身份證件、印章或其他必要證件
,到社與放款委員會晤談。
3. 取款:借款對保等手續齊備後
,社開立劃線指名禁止背書轉讓支票由借款社員親自簽章領取
或將款項匯入借款社員帳戶,嚴禁轉入他人帳戶。
(匯款費用由社員自付)。
七、本放款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101/03/08理事會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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