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蓄互助社社員須知
一、儲蓄互助社法相關規定:
(1).社股金額為每股新臺幣一百元,
(2).每一社員股金,至多不得超過社股金總額百分
之十。
(3).前項股金繳納係社員之義務,具有儲蓄性質。
(4).儲蓄互助社社員之儲蓄股金未達一百萬元者,
其股息所得免稅
(5).社員申請退股,須以書面提出之,並經理事會
之同意。理事會於必要時得遲延支付退股之股
金,但最遲不得超過同意退股之日起六十日。
(6).社員於年度中退股,該部分當年度不得分配股
息。
(7).儲蓄互助社以全體社員組成之社員大會為最高
權力機構。
(8).社員大會應有全體社員五分之一之出席,或成
年社員一定人數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
(9).社員大會每一社員有一票之表決權,不得委託
他人行使權利。
二、儲蓄互助社章程相關規定:
? (1).填寫入社申請書,由社員一人介紹,依理事會
所訂入社規定成為準社員,經入社教育及理事
會審查通過始為正式社員。
(2).他社轉入本社之社員應填具轉社申請書並經本
社理事會通過後,先在原社清理債務,由原社
出具社員資料影本及股金直接寄送本社辦理。
(3).繳納入社費並認繳股金一股以上。除入社費新
臺幣壹佰元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