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社定名為「新竹市喬治儲蓄互助社」。
第 二 條 本社以「非為營利,非為救濟,乃是服務」為宗旨。以改善社員生活,增進社員福利,促進社
區發展為目的。
第 三 條 本社為有限責任制,社員以其股金為限負其責任。
第 四 條 本社社址設於新竹市建中一路23巷25號。
第 五 條 本社應設放款委員會、教育委員會,其組織及行使職權方式依中華民國儲蓄互助協會(以下簡
稱協會)所訂委員會組織規則為之。
第 六 條 本社辦理放款應依協會所訂儲蓄互助社辦理放款實施要點為之。
第二章 社 員
第 七 條 本社社員由具有1.居住於新竹市內2.同一宗教團體之任一共同關係之自然人及非營利法人組成。
本社社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依民法規定具有完全能力者。
二、經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同意之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
第 八 條 社員入社手續:
一、填寫入社申請書,由社員一人介紹,依理事會所訂入社規定成為準社員,經入社教育及理
事會審查通過始為正式社員。
二、他社轉入本社之社員應填具轉社申請書並經本社理事會通過後,先在原社清理債務,由原
社出具社員資料影本及股金直接寄送本社辦理。
三、繳納入社費並認繳股金一股以上。除入社費新臺幣壹佰元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第 九 條 社員權利及義務:
一、權利:
1. 借款。
2. 出席社員大會。
3. 參加社內各種活動。
4. 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發言權、表決權。
5. 其他依章程應享之權利。
二、義務:
1. 服從會議決定。
2. 認繳股金。
3. 按期償還借款及按月繳納利息。
4. 按規定繳納違約金或延滯利息。
5. 參加社員教育活動。
6. 其他依章程應盡之義務。
未成年社員及法人社員之權利義務除本章程另有規定者外,同成年社員。
第 十 條 社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社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本
社情節重大者,得經社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社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即喪失社員資格:
一、自願退社。
二、喪失共同關係滿二年以上者。
三、死亡。
四、除名。
五、經破產宣告者。
六、法人社員解散。
七、社員股金不足一股時。
八、經二年未與社往來者。
第十二條 本社應具備社員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社員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地址、居住地址、股金憑
證號碼。未成年社員須註明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二、非營利法人名稱、登記地址、登記證號碼、代表人姓名。
三、入社日期。
第三章 任 務
第十三條 本社之任務如下:
一、收受社員股金。
二、辦理社員放款。
三、參加協會代辦之各項互助基金。
四、代理收受社員水電費、瓦斯費、學費、電話費、稅金及罰鍰。
五、參加協會資金融通。
六、購買國家公債。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可之相關事項。
本社收受社員股金不得有保本保息或固定收益之約定。
第十四條 本社為確保資金安全、提升社員福利及保障社員權益,應參加協會代辦之各項互助基金業務。
第四章 股 金
第十五條 社員認繳股金每股為新臺幣壹佰元。
第十六條 社員認繳股金之限制:
一、每一社員不得超過新台幣參佰萬元。
二、每一社員持有股金總額不得超過本社股金總額百分之十。
第十七條 社員於本社之借款或擔保債務未能依約償還或付息時,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得以該社員之股金
抵充之。
第十八條 社員經理事會同意,可將其股金轉讓與本社社員。
第十九條 社員申請退股時,須以書面提出並經理事會同意。必要時,理事會得決定遲延支付,但最遲不
得超過同意退股之日起六十日。
社員於年度中退股,該部份當年度不得分配股息。
第二十條 退股限制:
一、社員之借款餘額超過股金時,或所擔保之借款餘額超過被擔保社員及其本身之股金總額時
,不得申請退股。
二、本社發生經營重大危機時,理事會得暫停受理社員退股或退社之申請,並於一個月內召開
臨時社員大會處理之。
第二十一條 社員股金憑證應自行保管,不得寄存社內。
第二十二條 社員因死亡喪失社籍時,繼承人如於被繼承社員死亡當年度決算後始領取其股金者,得按當年
度決算給與股息,決算前領取者,均不得主張股息;死亡後次年不論領取與否,應即停止計息。
前項死亡社員對社有借款餘額或死亡而無遺產管理人或法定繼承人時,本社得留置其股金,並
應依第十七條之規定盡先抵充,剩餘股金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置。
第五章 放 款
第二十三條 本社放款應以協助社員改善生活或促進生產為目的,社員申請借款應說明用途。
第二十四條 放款以無擔保放款為原則,必要時本社得要求借款社員提供擔保。
第二十五條 放款利率由理事會決定,社員應按約定繳付本息。
第二十六條 社員借款限制:
一、本社放款總額不得超過本社自有資金總額。
二、每一社員借款總額不得超過本社股金與公積金總額百分之十。
三、未成年社員借款總額不得超過其股金,並應取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本條未規定事項依協會頒定儲蓄互助社辦理放款實施要點辦理。
第二十七條 本社之擔保放款業務應依「儲蓄互助社辦理擔保放款辦法」辦理。理事、監事、職員或法人
社員申請無擔保借款,經申請變動後其無擔保借款餘額將超過其股金時,應經放款委員會審
核,並送交理事會經三分之二出席理事同意後始得貸放。
第二十八條 放款委員會審核借款申請案件如有爭議時,應提交理事會決議。
第二十九條 理事、監事及職員借款逾期超過三個月者,該理事或監事即喪失其理事、監事資格;職員應
即免職。
第 三十 條 本社無擔保放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七年,擔保放款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
第三十一條 本社理事、監事及職員除擔任其配偶及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之保證人外,不得為其他社員之
借款連帶保證人。
第三十二條 經辦放款案件人員違反章程或放款規定而放款者,應負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 社員要求以其股金償還其部份或全部貸款應依第十九條辦理。
第三十三條之一 儲蓄互助社承辦政府政策性貸款時,其本息約定、借款期間、額度限制或其他事項,依
該貸款辦法或要點等規定辦理。
第六章 社員大會
第三十四條 社員大會為本社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社員組成。開會時每一社員不論股金多少均有一表決
權,且不得委託他人行使。法人社員應由負責人或書面指定代表人出席。
第三十五條 社員大會應有全體社員五分之一之出席或成年社員一百人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大會決議須
以出席人過半數通過,如贊成與反對同數時,主席得加入可方使其通過;或不加入,而使其否
決。出席人數不足開會額數流會時,應於十五日內召開,並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
第三十六條 社員大會職權:
一、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二、聽取理事會、監事會及各委員會報告。
三、審查通過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四、審查通過盈餘分配案。
五、審查通過預算、決算、及社務發展計畫。
六、議決社員對選聘任幹部之申訴,社員之申訴須於社員大會召開前以書面送交理事會。
七、決定社不動產之購置、興建及處分。
八、處理社務經營發生虧損與重大案件。
九、議決社員之除名處分。
十、議決解散與合併。
十一、決定終止參加協會辦理之貸款安全互助基金及人壽儲蓄互助基金業務。
前項第七款之決議,應陳報協會核備;第十款之決議,因合併而存續之儲蓄互助社應有出
席社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因解散或合併而消滅之儲蓄互助社應有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以
上之出席,出席社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第三十七條 社員大會分常年大會及臨時大會,常年大會應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一個月內召開,於七日前
以書面通知社員,並通知主管機關及協會派員列席指導。
本社得經社員百分之二十簽署或監事會於執行職務上認為有必要時,要求召開臨時大會,理
事會應於七日內以書面通知全體社員開會日期、地點與開會原因,十四日內按時召開大會。
社員大會議案如有關於選舉罷免理事、監事、不動產之購置興建與處分、變更章程、解散與
合併之事項,應於通知事由中載明且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社員大會紀錄應於會後十五日內連同社員名冊、幹部職員簡歷冊、損益表、盈餘分配表、資
產負債表、公益金及教育金開支報告、逾期放款報告、貸款用途統計、歷年各項業務比較表
陳報協會審查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大會決議事項,經協會或主管機關函復修正時,授權
理事會辦理。
第三十八條 有關政治、宗教及種族問題均不得列入大會議案討論。
第七章 理事會
第三十九條 理事會設理事9人,由社員大會選舉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並設候補理事1人,候補
理事至多不得超過理事名額三分之一。理事出缺時應由候補理事遞補之,任期至下次改選
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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